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高中学生电子
学籍管理的若干问题的函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根据《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结合现阶段各地学生成长记录、综合素质评价等内容的录入情况,现就有关问题作以下几点说明:
一、加强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管理员队伍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指定负责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的业务人员和信息技术人员各1名,共同做好权限设置及相关信息的管理工作。
二、确保电子档案信息准确、真实有效。请各高中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对已经录入的或正在录入的06、07级高中学生基本信息、成长记录、综合素质评价等内容进行全面复核,如有错误及时更正,务必在2008年7月30日前做好所有信息的录入、复核工作,确保“学籍系统”从上学年顺利升级到下学年。
三、有关新生注册的相关要求。从2008级开始,高中新生注册必须录入身份证号码及身份证上的姓名,学生的成长记录、综合素质评价等内容应由学籍所在学校负责建档与管理。外籍学生凭相关学生身份证明和入学证明,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审核、注册。
四、关于休学、留级。休学学生的学籍基本信息、成长记录、综合素质评价等内容给予保留,复学时予以确认。留级学生留入年级的成长记录、综合素质评价等内容应重新记录,原年级的成长记录和综合素质评价等内容作废。
五、关于跨省转学。外省转入的学生,经当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学籍注册后,由学校录入学生基本信息;有关学生成长记录和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的信息,须凭外省省级教育部门的相关证明,由省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管理员统一审核,确认、录入。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